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标*********(以下简称福嘉公司)、深圳市标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福嘉公司、标特公司、人民财险公司共同赔偿高**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2.由福嘉公司、标特公司、人民财险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高**负担。
高**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