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缪**与上诉人北京新理**********(以下简称大鸭梨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8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判决理由中采信的大鸭梨公司提供的《员工休假申请单》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大鸭梨公司辩称,杨*的年休假已经休了,公司也会把第二年的年假让他休了。不同意杨**、缪**的说法,公司不存在作假行为。
大鸭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大鸭梨公司与杨*于2019年2月5日至2020年4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三、大鸭梨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47245.71元、丧葬费5000元以及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病假工资128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杨**、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2月5日,杨*入职大鸭梨公司,担任收银员,2019年12月8日杨*因自身遗传性疾病先后在安达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治疗,后于2020年4月8日死亡。大鸭梨公司先后给其医药费等费*7万余元,另捐助其12000元,共计8万多元。关于丧葬费,大鸭梨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应当由社保机构支付丧葬费,一审法院判令大鸭梨公司支付丧葬费错误。关于医疗费,杨**、缪**提供的医药费票据及明细均是复印件而非原件,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依该复印件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事实上,杨**、缪**就该票据已经报销,不应当再支...(本文书还有7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