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畅**因与被上诉人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被上诉人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畅**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畅**已将共计161000元的款项出借给原**,原**虽否认款项系借款,并主张系其他用途,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败诉后果,一审未对畅**诉请予以支持错误。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借款事实与本案所涉借款无关,且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定2021年5月21日畅**向原**微信转账的1000元系归还该案借款错误,该笔款项实为双方借款,应由原**归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予以改判,支持畅**的上诉请求。
原**答辩称:1、双方素有经济往来,但均系畅**向原**借...(本文书还有4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