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文**、朱*与被告凤凰街道**********(以下简称x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告xx组组长徐胜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文**、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三原告享有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判令被告支**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8802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朱**与文**系夫妻关系。1994年3月16日,生育婚生女朱*。1995年4月21日,原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政府计生办公室向原告朱**、文**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告组由此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被告组在作出分配土地款明细表,从2022年开始共计按每人88022元(其中2022年8月人均分配46000元,2022年10月...(本文书还有3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