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2540元及利息1630.01元(该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8日,后期利息以欠款本金425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本金时止)。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2022年1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254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偿还了20000元,剩余42540元货款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