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陈**、江西印山*******(以下简称印山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法定监护人肖**、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印山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716921.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承包了印山台公司水泥土石方工程,原告作为个体运输司机,受被告陈**的雇请为印山台公司转运水泥土石方。2019年10月30日下午4点许,由于陈**请的铲车司机装的水泥土石方太满,原告在卸水泥土石方时不幸被掉落的石块砸中头部,造成原告头部、颈椎等多处地方受伤,经上栗县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和长沙湘雅医院抢救治疗,花费951037.42元的医药费。经江西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后续医药费58800元和终身护理依赖。被告陈**垫付335000元,被告印山台公司垫付150000元。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上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栗)应急罚决【2020】综合执法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印山台公司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厂内石料转运项目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等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50000元的罚款,对...(本文书还有5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