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杨**、肖*与被告吉安信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吉安信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文书还有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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