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2、包括案涉劳务工程在内的整个建设工程价款是否进行审计,审计价款多少,并不影响上诉人按双方结算价款向答辩人支付案涉款项。3、上诉人最终并不是按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价款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因此,该条款本身就属于约定不明,因此,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有该约定条款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4、包括答辩人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建设工程也早已经施工完毕,且投入使用多年。如果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审计工程款也与答辩人无关。也不影响,上诉人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综上,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维持原判。
金城公司辩称,1、金城水利与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水安集团要求金城水利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金城水利与水安集团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不允许分包,水安集团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水安集团要求金城水利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金城水利与水安集团签订的合同涉案工程...(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