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有限****(以下简称东江湾旅游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以下简称懿兴公司)、第三人某某股份***(以下简称祥源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江湾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祥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江湾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12000元(计算至2024年6月1日);3.判令被告从2024年6月1日起按500元/亩/年支付土地占用费至交还所租赁土地为止;4.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所种植的美人蕉等水生植物搬走,并交还所租赁土地给原告;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懿兴公司承租东江...(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