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男,2005年3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郭**、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782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李*与申请人系委托关系,与案外人郭巍系车辆买卖关系,李*通过申请人向郭巍支付了定金20000元和购车款35000元。李*死亡后,郭巍不同意返还车款,申请人也以微信方式告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未解除与郭巍的车辆买卖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申请人主张返还车款没有法律依据。另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向申请人索要车款35000元,不要定金。据此,即使双方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涉案金额也是35000元,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55000元中的20000元定金,申请人从未同意给被申请人垫付,也不符合定金返还的条件,原审判决支持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没有占有李*车款的事实,在李*与郭巍之间的车...(本文书还有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