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景*******及原审第三人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保险车辆驾驶司机蔡爱武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蔡爱武在实习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上诉人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一审以投保单签章处无负责人签字及日期认定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符合事实。其次,蔡爱武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本文书还有4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