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杨**、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租金56410元、押金1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瑞丽主要从事翡翠生意,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决定将销售模式转变为网络直播销售,遂在瑞丽寻找合适房屋用于翡翠直播,同时原告开始着手工商登记注册,后于2023年9月8日在瑞丽市工商部门注册完成“瑞丽市翠裟珠宝店”。经多方寻找后,原告在桌越地产中介处发现被告有自建房对外出租,便询问了中介关于房屋的情况。同时告知了中介及被告,原告租赁房屋做翡翠直播销售...(本文书还有4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