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依约提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未支付车辆租金人民币54534.3元;2.请求判令被告因违约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530.72元。(计算方式详见逾期违约金计算表,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3530.72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线上合同平台证据出证费用200元,邮寄租金催告函ems快递费用32元,上述两项合计23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00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如实际产生)与本案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摩托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根据被告向原告提起的摩托车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经原告审核...(本文书还有4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