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冶**土地承包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资合伙合同、四荒地转让合同违法无效,被告返还所收土地转让款147500元,并承担十年期资金效益损失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计划在黄河岸边经*农家院,经人介绍与被告相*,双方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了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的《土地转让合同》。原告按约定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土地转让金147500元,被告向原告转让位于xxxx村xx大队黄河边的4.5亩土地,用途为农家院旅游用地,使用期限为30年,实际为永久出让,被告需为原告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同日,被告就该4.5亩土地又与原告签订了《合资合伙合同》,《四荒地转让合同》,实际都是同一地块、同一面积。转让后原告发现该地区为黄河淹没区的xx电站淹没地,其性质为国有土地,且已得到国家相应赔偿,被告的土地经*权证颁发无...(本文书还有4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