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6日9时,于超驾驶车牌号为蒙dy××**越野客车,行驶至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g2京沪高速北京方向505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路面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发生车辆及路面设施受损,经济南市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37019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以及370190**********17号道路交...(本文书还有3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