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10000元以及210000元的应付利息210000元*4.75%/12个月*86个月=71487元(按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实际金额以付清之日为准),合计281487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辩称:1.转让债权金额及性质依法应当明确,但案涉债权转让中该债权转让性质为工程预付款,而非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赔偿款等,依据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能够转让的债权仅限于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并不包含原告所诉的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的性质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定金,但该工程预付款不受定金罚...(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