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与被告新疆瑞达*********、第三人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被告新疆瑞达*********的委托代理人姚**、第三人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不动产证,发到原告手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66,850元;3.判令被告承担2021年4月1日至不动产证办理下来交至原告期间的违约金;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7年12月18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拆迁原告所有房屋,并予以新房安置补偿,安置房最晚竣工入住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入住后产权证、土地证180天办理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其义务按原告实际入住时间2012年1月1日计算,被告应于2...(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