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陈*以及原审第三人盐城和睿********(以下简称和睿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陈**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黄**违约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黄**拒绝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构成违约错误。黄**与和睿经纪公司到达银行时,携带了所有材料,但和睿经纪公司并未让黄**出具材料,该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和睿经纪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其有义务告知黄**提供何种材料。2.陈*与和睿经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后,黄**多次找到和睿经纪公司,要求陈*按约履行合同,在合同约定的2021年3月15日领取房产证时间节点前,陈*拒不出面。黄**多次到和睿经纪公司沟通,并且报了警,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只字未提。3.对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语音聊天光盘,一审法院未能结合客观实际,对微信聊天全过程进行全面把握,存在偏听偏信,不公正的情形。4.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错误。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系因陈*自身原因与和睿经纪公司的不尽责导致,黄**对此没有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积极要求陈*与和睿经纪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陈*起诉之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完全与房价的波动有关。5.黄**此前不知道和睿经纪公司,因和睿经纪公司自称是德佑房产,黄**才选择与其签订中介合同,和睿经纪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6.因陈*与和睿经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给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陈*与和睿经纪公司赔偿黄**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7.黄**认为,本案是陈*与和睿经纪公司恶意串通侵害黄**的合法利益,显属恶意诉讼。黄**作为普通公民,无法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操作的过程,和睿经纪公司应该如实履行告知黄**合同应...(本文书还有7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