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琼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7339.88元及利息(以57339.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与案外人天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的《xx项目**栋(x-x高层)家用电器(伊莱克斯)采购合同文件》,原告上海某某********受让了一张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琼海某某******、票面金额为57339.88元,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