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杨**、第三人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原告杨**、杨**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缪*,被告杨**,被告杨**与第三人刘*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对被告的赠与;2.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向二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82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为二原告长子,第三人为被告妻子,案外人杨*为二原告次子,2017年4月24日,二原告、被告及案外人杨*签订《协议书》,约定二原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室赠与被告,在二原告健在的情况下,该房屋使用权归二原告,被告对二原告有赡养义务,否则二原告有权追讨赠与被告的房产或现金。但在2020年10月18日被告及第三人在二原告外出度假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售价为822万元,并用该房款的一部分购买了石景山...(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