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立即向朱*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25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朱*与周**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0日,周**因资金周*困难便向朱*借款400,000元,朱*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转账400,000元,且周**向朱*出具借条。出具借条后,周**并未归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周**...(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