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以下简称保**)因与被上诉人汪**、原审被告郭*、**********(以下简称**********)、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3)鄂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共计135923.55元。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汪**系在校学生,一审判决计算误工费明显错误。原告汪**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9周*。一审中,被上诉人汪**就其误工费损失主张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由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此有清楚的记载。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页记载:“宜都市松宜矿区石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摘录:……事故发生前,(汪**)2020年就读于宜都市民大,商务管理系专业。”第5页记载:“被鉴定人的父亲汪*提供……(汪**)小学、初中在松滋读书,初中毕业后回到宜都读职高。我和她妈妈长期在东莞打工,他与爷爷奶奶生活。”第6页记载:“被鉴定人的爷爷汪应华提供……(汪**)职高毕业后读大专,大专读一年后出车祸。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跟我和他奶奶长大。”以上这些记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系在校读书的学生,并未参加工作。一审判决计算误工费与事实不符,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本文书还有5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