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福州片区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广州市荣********(以下简称荣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中国银行福州片区分行对于一审裁判是否具有上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综合上述规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无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中国银行福州片区分行于2022年...(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