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夏**、江苏绿佳********(以下简称绿佳公司)、江苏韵邦******(以下简称韵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夏**与被告绿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王**,被告韵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与被告江苏绿佳********支付工程款124076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240769元为本金,以5.005%为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江苏韵邦******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韵邦公司将位于睢宁县永安路南侧中山路东侧的睢宁县新城商务大楼发包给被告绿佳公司建设,被告夏**是大楼施工的具体负责人。202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夏**签订了《幕墙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将涉诉工程的幕墙工程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包括玻璃幕墙、石*、钢雨棚、全**、门窗等。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暂定总价款为1690769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龙骨安装完毕付总款项的50%,幕墙玻璃安装付总款项的30%,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总款项的15%,余下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原告遂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玻璃幕墙、石*、钢雨棚、门窗安装等原告承包的工程均施工结束,目前工程已经验收...(本文书还有6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