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抚州市立*******(以下简称“立昇公司”)、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昇公司、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2年6月1日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被告傅**以开办工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谢**提出借款100万元,并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同意借款,并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0万元借款给被告傅**,被告傅**向原...(本文书还有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