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甲****(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有********(以下简称某荥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5)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荥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某、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减少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30,096.63元及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855,430.14元(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13,009.63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结算审定表已明确上诉人有复审的权利,并根据复审结果要求被上诉人整改、扣款,原审法院未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结算审定表虽具有独立性,但结算审定表也明确上诉人的复审权,上诉人基于复审的结果调整结算价款有依据。根据工程结算审定表以及合同9.13约定,对于经甲方所属集团成本管理中心或造价公司盖章确认的预结算资...(本文书还有4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