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明宇********与被告张**、冯**、冯**、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明宇********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冯**、冯**、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明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认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邓随随签订了郸城县润城花园d区1、5、**栋的木工劳务分项分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邓随随将每个工人的工资造册上报我公司财务,由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后上报中交三公司由农民工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故我公司给冯*发放了一笔工资,金额为10900元。我公司与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