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某(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大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5,480.3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24年2月-4月向被告供货各种型号钢材,货款分别是2024年2月份27,369.42元,3月份11,095.34元,4月份47,015.62元,约定月结30天,双方约定由原告送货至被告经营地二十里堡,供货后原告全**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大连某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24年5月,被告公司管理层发生变更,新任管理层在核查公司过往账目期间,发现一系列账务...(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