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第五师天*********(以下简称天顺塑业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天顺塑业公司在2017年4月13日将2015年按gb13735-**生产的耐候期120天、保质期1年的库存地膜销售给李**。在明知的情况下,天顺塑业公司将禁止生产、销售的地膜销售给李**,具有明显的过错。2.李**在天顺塑业公司购买案涉地膜,用于640亩土地种植食用辣椒,使用过程中地膜出现开裂、破碎现象。(2017)新博市证字第959号公证书证实李**使用的天顺塑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地膜因质量缺陷,达不到使用功效,对李**种植的食用辣椒生长造成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确定李**种植的“新一...(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