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称:1、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花园××楼××单元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商丘市房产证2004字第c××9)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本金50万元、律师费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和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冯**于2019年8月9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王**、冯**向申请人王**借...(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