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贾**、庄**、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贾**、庄**、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赔偿叶**损失共337421.76元;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四、本案诉讼费由贾**、庄**、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人保财险深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60080.43元给叶**;二、驳回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