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以及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向刘*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3911.35元。诉讼过程中,刘*变更诉讼请求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金额为258686.93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3日,何*驾驶粤t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xx镇往xx镇xxx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镇**路**工业园对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的桂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车辆损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被送往中山市xx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刘*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何*辩称,一、我方已与刘*、某某...(本文书还有3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