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的家属已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袁**、胡**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的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告人袁**的辩护人提出“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获得谅解”、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认罪认罚、退赔”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袁**、胡**均积极参与,只是具体分工不同,无***小区别,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袁**、胡**的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到案之日未第一时间供述罪行,直至侦查机关报送检察机关批捕环节,才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由此反映出被告人胡**始终存有侥幸和试探的心理,不具备主动投...(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