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龙**********(以下简称金晶源经营部)与被告中山市配*******(以下简称配达公司)、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晶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及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配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晶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配达公司、李*向金晶源经营部连带支付票据款233000元及利息(按短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5月7日计至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660元)。金晶源经营部对上述利息计算方式当庭变更为要求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金晶源经营部因经营收取出票人为配达公司的一张支票金晶源经营部与配达公司,到期后金晶源经营部委托银行收款,因配达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票。李*系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金晶源经营部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配达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