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邯******************(以下简称南留旺村委会)、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对本案宅院依法享有物权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没收或者无偿拆迁。上诉人于2000年在南留旺村依法取得宅基地一片,土地面积为13.3×15=199.5平方米,建起了房屋。2000年7月12日,磁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颁发了磁集建(政)字第55080104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上诉人拆迁上诉人房屋和宅院,应当依法予以拆迁安置补偿,与上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根据被上诉人张贴的...(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