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陈**与被告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674859.85元,该项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676876.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9日,徐**驾驶冀ac××**大众小轿车,在井石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掌交叉路口时,与骑二轮电动车杨**相*,造成杨**受伤,杨**被送到井陉县医院抢救,2021年8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后井陉县出具第130121**********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与杨**负同等责任。原告方认为被告徐**存在严重超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该事故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但从事故发生至今,两被告仅...(本文书还有5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