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266号起诉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指控:2021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被告人杨**与被害人刘*因羊群掺群发生争吵,后双方打到一起,造成刘*左侧肋骨两处骨折。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