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绍兴正熙********(以下简称正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兴发********(以下简称兴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上诉人兴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兴发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支持正熙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故意偏袒判案之嫌。一、一审法院对正熙公司与兴发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对账单认定并判处正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不能因为有正熙公司盖章且无加注释就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认定,这否定了双方之间有欠款账期的约定。二、正熙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证据清楚、明了,并且也提交了与合同金额完全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证据,且兴发公司庭审时有承认其履行了此购销合同中的部分货物,但一审判决却仅仅因为此张合同因传达方式看不清楚(因微信时间久图片打不开)...(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