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答辩称,退费单是徐某杰签的字,退款也是退给徐某杰的银行账户,钱并非退给徐**本人,故不应由其本人承担返还责任,请求再审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审理期间,某某医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徐某杰为本案的被告。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初步证明徐**在**进行操作,徐**再审中提交的退...(本文书还有2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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