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公司)、被告北京腾达********(以下简称腾达公司)、被告中创卓越(北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卓越公司)、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兴宏公司、腾达公司、中创卓越公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宋**与兴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履行:2.判令兴宏公司、腾达公司、中创卓越公司连带偿还风险保证金150万元;3.判令诉讼费由兴宏公司、腾达公司、中创卓越公司承担。后,宋**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宋**以北京宏峰聚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的名义...(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