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79033元,暂计本息总金额为529033元(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利息暂计116383元;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利息暂计162650元,附利息计算表格);2、...(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