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苏**立即向原告陈**支付租金19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0日,原告陈**与被告苏**签订《设备租赁生产协议》,由乙方(陈**)将1516型普通石子破碎机租赁给甲方(苏**)使用并承包生产。在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进场架设机械设备并开始试机,6月份只加工了几天时间。2024年10月2日,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原告将设备从荆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离。原告实际生产6、7、8、9四个月时间,7月份之前的租金双方已经全部结清,8月份和9月份被告应付22万元的租金,但是被告仅在8月份支...(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