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财保富顺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某财保富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财保富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保险赔款153626.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8日,陈**驾驶川c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荣县旭阳镇荣州路往桂林街方向行驶,20时03分许,行驶至荣县某地门前路段时,将前进方向从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案外人辜某某撞倒,造成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