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信息科***因与被上诉人某融资担***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信息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融资担***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某融资担***系某金融服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某金融服务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是某集团股份公司,同时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某集团股份公司下属的采购中心,相关案件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处理。2.其作为供应商,向某集团采购中心供货后自某集团采购中心处取得票据。为了收回货款,在某集团采购中心的指引下,按照网站指定流程进行点击操作,提取货款126193.43元并支付手续费6688.38元,并无背书转让该票据的意思...(本文书还有3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