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江门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某保险江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某某保险江门公司、李**共同赔偿伍**支付243899.09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保险江门公司、李**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李**驾驶的粤j8××**号**轮摩托车在某某保险江门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止无异议。伍xx(1953年9月**日出生)与李xx(1955年2月**日出生)生育伍**与伍xx二人。某某保险江门公司为伍**垫付医疗费1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事项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
伍**主张及证据: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078*****...(本文书还有4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