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以独任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郑**的经营主体,该商行于2012年注销。2011年12月12日,郑**与被告签署协议书,被告从原告采购一电动旋转门及地弹门、固定窗,原告加工及安装,门安装在许昌市魏*区某店.原告完成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尚欠19000元费用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马*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12日,郑**(乙方)与马*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友好协定以下内容:1、电动咖啡金旋转门;2、地弹门;3、固定窗。1.电动门洞口尺寸...(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