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祁*与被告中国人民****************、第三人临沂市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第三人临沂市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均系残疾人,生活极度困难,依靠近亲属祁天华的收入来维持基本生活,其近亲属祁天华于2018年初经招工进入到第三人处从事环卫工工作,负责罗*区南外环金海丰汽贸路段路面清扫,2019年5月19日7时35分许,祁天华在清扫路面时被案外人刘*雪驾驶的车辆撞倒,后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第三人为祁天华在被告处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