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24%/年支付2021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12日的利息147616.44(50万元×24%/年÷365天×449天),本息合计647616.44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271750元,被告还应支付375866.44元;2、2023年2月13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仍按24%/年计付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50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并承诺2022年1月21日全部归还。此后被告仅偿还了27万元,尾...(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