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女,汉族,1974年6月**日出生,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兰**因与被申请人赵**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4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申请再审称:一、判决采用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本案在原一审中,赵**起诉的借条是210万元,并提供了两张抽回的借条90万元,共计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我因特殊原因提供不出证据,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法院并没有采纳,法院强行做出缺席判决,判定210万元还款责任。在庭审中赵**并没有主张有其他借款。判决后我通过整理双方银行流水,经过双方对账,并经法庭调查,双方确认我共计归还281.269万元的款项。以上事实经过了多次的法庭质证,得到确认。但被申请人赵**对我通过银行转账的还款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捏造出20万元借款、18万元、21.5万元和9.5万元的的没有出具借条的现金借款...(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