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00时28分许,被告李**驾驶粤bdl****号小型客车沿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安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松安路与松福大道交汇处时,该车车头与原告驾驶的沿松福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涉案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李**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驾驶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判定原告与被告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日,原告被送至深圳市宝********住院治疗,于2020年11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29天,出院医嘱要求: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陪护1个月,后续治疗费约25000元,加强营养。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10月28日至深圳市宝...(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